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強化“育人為本,德育為首”的理念,培養學生刻苦學習、自強不息、吃苦耐勞、誠實守信、團結協作精神,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我院錄取通知書、準考證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事先向招生就業指導中心請假,并附醫院、村委會或街道、鄉鎮證明。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10個工作日不報到者,學院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教育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查究責任。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學院發給“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證明”,并在2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學院取消其入學資格。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內經治療康復者,可在下學年新生入學報到時間前2個工作日向學院提交入學申請,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學報到時間10個工作日內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已注冊的新生由學院建立其學籍檔案,檔案由學生工作部統一管理。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本人應當持學生證按時到系報到,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第一學期應當繳齊學年應繳費用,方能注冊。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系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請假或請假逾期10個工作日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經學院批準,辦理緩繳學費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考勤與請銷假
第八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所有活動都應當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上述活動時,應當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缺勤以及準假逾期不歸者,均以曠課論。
第九條 課堂教學和實習的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其他活動的考勤由輔導員、班主任負責。對于缺勤累計達有關處理規定者,按《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離校應當請假。請病假應當有院醫務室或醫療單位證明,事假應當有家長證明。請假兩天以內由輔導員、班主任批準;兩天以上一周以內者,由系主任批準;兩周以上四周以內者,由系主任簽署意見,報送學生工作部審核;超過一個月由系主任簽署意見,報送學生工作部審核,報主管院長批準。
第十一條 學生請假期滿,應及時向系或學生工作部履行銷假制度,不銷假或超假者按曠課論。需續假的,應當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請銷假制度,均按曠課處理,按《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學制、修業年限及學分
第十三條 學院實行學年學分制,我院全日制各專業基本學制為2年或3年。2年制專業修業年限最長為4年,3年制專業修業年限最長為6年。
第十四條 學分包括必修課程學分和選修課程學分(含創新學分)兩部分,各專業全日制學生所修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人才培養計劃中所規定的總學分方能取得畢業資格。3年制專業總學分一般為120分,2年制專業總學分一般為80分。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應參加學院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依據《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課程考核規定》。
第十七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體育課成績以考勤、課內教學與課外鍛煉活動等環節進行綜合評定。每學期曠課三次或缺課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評定成績。
因身體原因不能參加體育技能課學習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持學院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學生所在系的初審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課,但必須參加體育保健課,經考核合格后給予相應成績(按及格、不及格兩級分制評定)。
第十八條 畢業設計(論文)的考核采用綜合考查的方式進行,由答辯委員會做出最終成績評定,并由指導教師寫出評語。
第十九條 留級規定:
(一)學生在一學年內經補考后累計仍有四門以上(含四門)課程不合格者但未達到退學標準的,應編入低一年級學習(留級)。如下一年級沒有相同專業的,可編入相近專業學習;如下一年級既沒有相同專業又沒有相近專業的,可跟原班試讀。
沒有相同、相近專業的留級學生在跟原班試讀期間,如有不及格課程,且達到留級標準的應予退學,未達到留級標準的可隨原班參加畢業前的一次性補考,但該生留級學年不合格課程不能隨原班參加畢業前的一次性補考,仍須待原班畢業一年后才能返校隨下一屆學生參加畢業前一次性考試,申請補考其留級學年不合格課程,其成績全部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可補發畢業證。
(二)學生在一學年內第一學期即達到留級條件的,則該學年第二學期可繼續跟原班試讀。試讀期間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不記載,成績合格的帶入低一年級。學生在編入低一年級(留級)期間,該學年第二學期成績在試讀期間已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試,但仍需跟班上課,如參加考試,成績以其中高分記載。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由于特殊原因學生提出轉專業的,應為轉入系、專業的實際辦學條件允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它專業學習;
(三)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四)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學后第三學期內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適用于三年制)。
(五)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轉專業一次。
第二十一條 特殊要求專業不允許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辦理轉專業,應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請,并附能夠確認個人專長的證明材料或學院指定醫院的體檢證明,填寫“學生轉專業審批表”,經轉出專業系和轉入專業系同意,由學生工作部審核,主管院領導批準,在入學一年內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院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轉學的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轉學學生需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該生姓名及省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招生底冊)復印件(須加蓋錄取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加蓋學校公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轉出學校或轉入學校持《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上報轉專業、轉學學生材料時,必須附帶下列材料:
1、學生申請書;
2、有該生姓名及省(市)級招生部門印章的錄簡表復印件;
3、學生成績單;
4、轉出院校同意函;
5、擬轉入院校同意函;
6、學生表現鑒定書;
7、因有特長而要求轉學者,應當有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論文或在省級以上競賽獲獎證書;
8、學院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書等。
第七章 休學、復學及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包括事、病假)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可由本人申請,家長簽字同意,所在系審核,學院批準,可休學保留學籍。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兩年制可休一年,三年制可休兩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可為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應由本人填寫申請表(附證明材料,因病休學須經校醫務室或指定醫院簽署意見),經系審核同意后,報學生工作部批準,發給休學證明,方可休學;休學學生兩天內辦理完休學手續后應當離校。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
(三)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院;
(四)休學學生中途不得申請復學;
(五)學院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及民事責任負責。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時向所在系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查不合格或開學10個工作日內未請假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或參軍退役后申請復學的,應持有關證件到所在系申請復學,后報學生工作部審核備案;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到院醫務室復查,必要時由學院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已恢復健康,由學生工作部批準,方可復學;
(三) 學生復學后,一般應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參軍退役后申請復學的,應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如相應年級該專業無后續班時,可調整到相近專業或根據具體情況安排處理;
(四) 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一學年不合格課程補考后仍達到六門及以上者;
(二)第二次達到留級條件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以上規定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申請或學生所在系提出,填寫“學生退學審批表”,經系主任簽字,學生工作部審核,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及離校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退學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規定》辦理。
第八章 畢業、結業及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學院只發給結業證書:
(一)經補考仍有不合格課程的;
(二)畢業設計未通過的;
(三)留校察看未到期的。
第三十九條 結業后一年內經補考或重修符合畢業條件者,經學生本人申請、由所在系和教務處認定,由學生工作部重新核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重修不合格、過期不重修或一年內不再申領的,學院不再予以核發畢業證。
第四十條 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不足三個月者,學業結束時,暫且以結業處理。待察看期滿后,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學生原所在系簽署意見,提交院學生工作部考察確認,符合解除條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準予畢業,并換發正式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應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應當予以追回并報請省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教育部統一要求對頒發的學歷證書的相關信息進行整理,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
第四十五條 學生畢業時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鑒定,其內容重點是德、智、體三方面。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六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鍛煉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實施細則見《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獎勵規定》。
第四十七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八條 對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九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處理,按《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生如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提出申訴,按《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所在系應如實填入誠信檔案并歸入本人檔案。
河北女子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處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